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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年檢披露畢馬威審計測試現存缺陷
來源:中國會計師視野
作者:張曉泉
作者:張曉泉
近日,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jiān)督委員會(PCAOB)發(fā)布了其對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2006年度審計檢查報告。該報告顯示:畢馬威所進行的審計中存在著14項缺陷;這些審計缺陷涉及7家客戶公司,缺陷主要包括未能發(fā)現會計差錯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領域存在的重大缺陷。
為了回應PCAOB在檢查報告中發(fā)現的問題,畢馬威對其2005年審計的部分客戶執(zhí)行了追加審計程序。在一宗追加審計中,畢馬威在PCAOB開始檢查之前發(fā)現了自身存在的審計缺陷。畢馬威也隨即重新發(fā)布了其內部控制報告,以反映此一重大內控缺陷。在此項審計中,畢馬威一直沒有發(fā)現被審計公司未對“無確定使用期限”的無形資產的減值情況進行適當的測試。
在7月12日給PCAOB的回應信中,畢馬威承認對上述這家個別的客戶的內部控制報告做了修改。盡管如此,畢馬威仍然堅稱PCAOB在檢查報告中提及的相關缺陷,不會造成其重新簽發(fā)財務審計報告。
作為監(jiān)管機構,PCAOB定期對為美國公眾公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包括對擁有100家以上公眾公司審計客戶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檢。
PCAOB檢查報告的前半部分概述了檢查小組發(fā)現的按公司羅列的重大審計缺陷。不過檢查報告為了保守被審計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往往會妨礙報告閱讀者根據缺陷所披露的數字得出相應結論的能力。在此次檢查中,PCAOB采取了風險導向的檢查方法,這意味著PCAOB并不是在隨機的基礎上篩選備查的審計個案的。
報告的后半部分為檢查小組編寫的檢查發(fā)現。PCAOB會檢查各家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而且只要事務所能夠在一年內就其關注的問題做出說明,PCAOB就不會對外公布其檢查發(fā)現。
PCAOB對畢馬威發(fā)布的2006年度審計檢查報告顯示:畢馬威的審計師應執(zhí)行更多的審計程序補充支持其審計意見。同時,在報告中,PCAOB還以一個案例說明了畢馬威在對此客戶的審計中應更好地查證其對公允價值會計原則的應用。正如PCAOB的主席Mark Olson在今年夏初時所述,PCAOB一直以來都對企業(yè)擴大“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同時也對審計師未能接受足夠的評估技術培訓從而不能判斷企業(yè)是否做出了正確的處理非常憂慮。在對畢馬威的2006年度審計檢查報告中PCAOB表示:畢馬威并沒有對評估專家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檢驗,以確定該信息是否是“完整、精確且相關的。”
在對另外一家公眾公司的審計中,畢馬威“未能辨明并恰當說明”其偏離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會計處理。在該起審計中,被審計公司對修改“既定股票期權”(vested stock options)的會計處理沒有遵循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5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 25)――《對雇員發(fā)行股票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會計準則44號(FAS 44)――《包括股票補償金的確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的要求。PCAOB表示,如果審計師能夠評估此類變化的影響,那么事務所審計時就能注意到這項處理錯誤。
以下是摘自PCAOB檢查報告的其他一些審計缺陷案例:
報告的后半部分為檢查小組編寫的檢查發(fā)現。PCAOB會檢查各家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而且只要事務所能夠在一年內就其關注的問題做出說明,PCAOB就不會對外公布其檢查發(fā)現。
PCAOB對畢馬威發(fā)布的2006年度審計檢查報告顯示:畢馬威的審計師應執(zhí)行更多的審計程序補充支持其審計意見。同時,在報告中,PCAOB還以一個案例說明了畢馬威在對此客戶的審計中應更好地查證其對公允價值會計原則的應用。正如PCAOB的主席Mark Olson在今年夏初時所述,PCAOB一直以來都對企業(yè)擴大“公允價值”的應用范圍給予了特別的關注,同時也對審計師未能接受足夠的評估技術培訓從而不能判斷企業(yè)是否做出了正確的處理非常憂慮。在對畢馬威的2006年度審計檢查報告中PCAOB表示:畢馬威并沒有對評估專家所提供的信息進行檢驗,以確定該信息是否是“完整、精確且相關的。”
在對另外一家公眾公司的審計中,畢馬威“未能辨明并恰當說明”其偏離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會計處理。在該起審計中,被審計公司對修改“既定股票期權”(vested stock options)的會計處理沒有遵循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25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 25)――《對雇員發(fā)行股票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會計準則44號(FAS 44)――《包括股票補償金的確定交易的會計處理》的要求。PCAOB表示,如果審計師能夠評估此類變化的影響,那么事務所審計時就能注意到這項處理錯誤。
以下是摘自PCAOB檢查報告的其他一些審計缺陷案例:
A公司:審計時沒有執(zhí)行恰當的測試程序,且未能鑒別出一項重大會計差錯
在審計中,畢馬威沒有通過比較最終購銷合同的金額,來檢驗一項所獲得的實體資產所記錄的購買價格的正確性。同時也未對該公司存貨系統(tǒng)的控制程序進行測試,所以不能確保其資本化成本數據來源的可靠性。
而同是在對該公司的審計中,畢馬威未能發(fā)現其現金流量表中涉及經營活動的某些線上項目的重大差錯,并且沒有對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金額進行測試。該公司不久之后在后來的財務報告中對現金流量表進行了變更。
E公司:審計時未能評價客戶通過遠期合同進行期貨購買的套期保值會計處理的適用性
畢馬威沒能獲得證據來證明被審計對套期保值效果作出的管理層聲明。在PCAOB進行審計檢查之后,畢馬威執(zhí)行了額外的審計程序,承認被審計公司有一項套期保值的會計處理是不恰當的。
G公司:審計時未能對被審計公司自己繕制的所得稅納稅表進行足夠的測試
畢馬威已經清楚該公司的所得稅科目存在潛在問題,包括在以前年度的財務申告中有過虛假表述;所以畢馬威更應該核實所得稅納稅表的完整和準確性,而不是僅僅依據會計記錄上的金額、通過與被審計公司討論、進行相關的內部咨詢就認可他們的處理。在PCAOB審計檢查之后,畢馬威查明了該公司所得稅領域存在的其他虛假陳述。此外,畢馬威在其內控審計中還漏掉了該公司前一年度所得稅內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一項重大缺陷。
發(fā)布人:admin 發(fā)布時間:2007-08-18 閱讀:4581